小编吐血整理!@贵州企业,这么多优惠政策,都领走了没?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有效应对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国家和我省陆续出台了系列政策措施意见,特别是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提出了大量管用、实用、好用的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为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恢复经济活动,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按照贵州省政府“效能提升年”工作部署,为让更多企业了解和享受政策红利,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相关部门,从税收、财政、金融、社保、就业、用能、土地、政务服务等八个方面,系统收集整理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和我省支持企业发展的258条优惠政策和措施,并梳理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政策联系人、联系方式,畅通了政策咨询落实渠道,以期通过大力推广、广泛宣传,为企业纾难解困提供有力支持,进一步激发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活力。
具体内容如下
税费减免
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2.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杨勇0851-86906022韦霖0851-85215792 潘韬 0851-85215527
3.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0851-86906022韦霖0851-85215792 潘韬 0851-85215527
4.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韦霖0851-85215792,潘韬 0851-85215527
5.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6.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潘韬 0851-85215527,卢薇0851-86906019
7.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8.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向阳 0851-85215510
9.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卢薇 0851-86906019
10.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直接向医院捐赠的,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卢薇 0851-86906019, 向阳 0851-85215510
11.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其他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用以后5年内的所得弥补;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弥补年限可延长至10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卢薇 0851-86906019。
12.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卢薇 0851-86906019
13.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2020年第15号)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邓群芳 0851-86906082
14.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邓群芳 0851-86906082
15.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16.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韦霖0851-85215792
17.2020年1月1日起至疫情结束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联系人:省财政厅 杨珺 0851-86892502
18.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减免滞纳金有关政策。对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申报地海关经审核企业提交的书面延期申请(最长3个月)和缴税计划,可准予企业延期缴税;对于2020年1-4月申报进口的担保放行货物,海关最长可延期3个月向担保机构索赔。对企业在海关核准的缴税计划内缴税的,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的要求,可予以减免滞纳金。减免滞纳金期间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联系人:贵阳海关 综合业务二处 陈林 0851-85786168
19.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2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方减免租金的房产出租方,按实际收取的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对因疫情防控需要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应税房产,凭政府相关证明,按实际征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联系人:省财政厅 戴朴 0851-8683861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韦霖 0851-85215792
20.纳税人因疫情影响,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或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王丹 0851-86906027
21.对于境外采购口罩等防疫医疗物资过程中产生的境外佣金和国际运输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手续。自2020年1月1日起,贵州省全面实现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黄娟 0851-85215537
22.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在2020年9月30日前依申请予以退还;对企业购买进口医疗防护物资的预付款保险费给予全额支持;在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进口医疗防护物资的企业,以海关统计进口额(人民币计价)给予进口额的15%的支持;对《贵州省鼓励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内进口商品,按种类、进口额给予一定比例支持。
联系人:省商务厅 杨飞亮 0851-88555465
23.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免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费人此前已缴费的,可抵减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或予以退还。
联系人:省财政厅 杨珺 0851-86892502
24.对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进口符合政策条件的疫情防控物资,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对此期间按照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下称免税政策)进口且原产于美国的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已加征税款予以退还;对此期间免税政策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按规定予以退还。
联系人:贵阳海关 综合业务二处 陈林 0851-85786168
25.落实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26.落实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杨勇 0851-86906022
财政支持
1.对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上报未纳入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名单且对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我省地方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对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联系人:省财政厅 程妮佳 0851-86892855
2.2020年3月,启动实施“科技助力经济2020”重点专项,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在推动复工复产中的重要载体作用,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行动,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激励引导。
联系人:省科技厅 张思磊 0851-85863578
3.2020年3月,启动实施“科技助力经济2020”重点专项,支持一批覆盖国民经济主要行业的的技术创新项目,特别是短期内能见到实效,对复工复产有直接带动作用的技术成果转化落地项目,重点面向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企业及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作用突出的企业。
联系人:省科技厅 尹健 0851-85826781
4.从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调剂安排5500万元预算资金,重点支持受损严重的旅行社、旅游运输车队(公司)、星级旅游饭店、旅游商品企业等困难文旅企业加快恢复发展,根据相关企业近年来经营规模、贡献度、信誉度等分级分类补助一批;2020年新增入统企业奖励一批;2020年业务量排名全省前20位的奖励一批。
联系人:(1)旅游运输车队奖补:省文化和旅游厅 祝文敏 0851-86818436。(2)旅行社奖补:省文化和旅游厅 李强 0851-86818436。(3)星级饭店奖补:省文化和旅游厅 陈旭 0851-85572128。(4)旅游商品企业奖补:省文化和旅游厅 王云峰 0851-86817801。(5)乡村旅游客栈奖补:省文化和旅游厅 王云峰 0851-86817801。(6)文化旅游演艺企业及承担大型文化旅游活动企业奖补:省文化和旅游厅 丁朝君 0851-85562832。(7)2020年新增入统企业和2020年业务量排名全省前20位的企业奖补:省文化和旅游厅 李昌林 0851-86829968。
5.对2020年签约落地或建成达产的康养度假、“旅游+”多产业融合发展、旅游装备制造、旅游商品研发生产等重大文化旅游投资项目,深入挖掘民族文化、红色文化、传统文化等文化内涵、提升智慧旅游服务水平实现观光游向度假游转变的老旧景区,获得国家5A、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市、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等牌子的地方和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或贴息,每个项目最多只能获取一次奖励。
联系人:省文化和旅游厅 廖哲辉 0851-85568556
6.从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结转安排2000万元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文旅惠民政策。对推出惠民措施的精品旅游演艺单位以及各地组织的大型文旅活动给予一定补贴。
联系人:省文化和旅游厅 邹晓风 0851-85572646
7.四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售门票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可享受贵州酒旅融合配额奖售政策。
联系人:省文化和旅游厅 敖克模 0851-85565435
8.向旅行社暂退80%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联系人:省文化和旅游厅 傅瑜 0851-85572411
9.安排促消费活动资金2000万元,开展“多彩贵州·暖心消费”活动,对积极参加活动的大型商场、餐饮酒店等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联系人:省商务厅 王植 0851-88555383
10.安排不低于500万元资金向各类云服务消费企业用户发放“云使用券”,支持企业上云用云。
联系人:省大数据局 江永华 0851-86832022
11.鼓励消费者购买我省重点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乘用车,前1万台每台车给予10000元购车消费补贴。
联系人:省商务厅 王植 0851-88555383
12.对在合作汽车零售企业新购置和“以旧换新”,并在省内落籍的普通燃油乘用车,前2万台每台给予2000元加油抵扣券。
联系人:省商务厅 王植 0851-88555383
13.公务用车6月底前在省内汽车销售企业依法完成采购。
联系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龙江 0851-86891137
14.5G基站实现“县县通”,对每个5G基站建设给予2000元补贴,加快推动形成新的信息消费。
联系人: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刘雨 0851-86838861
15.对因疫情不能参加境外展的企业,所产生的展位费给予全额支持。对2020年企业为开拓国际市场开展的企业认证、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生的费用,提高40%的支持额度。对企业境外营销服务公共平台、海外仓销售贵州农产品给予支持,支持上限300万元。
联系人:省商务厅 李君0851-88555398
16.2020年6月30日前,对技术贸易、服务外包等项目的贴息支持,加快政策兑现进度。对承接省级疫情防控重点项目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支持上限50万元。
联系人:省商务厅 周林 0851-88555461
17.对加工贸易企业扩大产能实际发生的设备搬迁安装、生产线改造、厂房租赁装修物流等费用给予支持,支持上限500万元。
联系人:省商务厅 麻李林 0851-88555384
18.对2020年新引进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工建设发生生产经营场地建设费(含环保设备)等费用给予30%的支持。
联系人:省商务厅 苏莉淑 0851-88592925
19.对农业龙头企业或合作社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相关文件申报,已完成市级立项和实施方案批复的坝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农业农村厅提出方案后省财政厅及时预拨奖补资金50%。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 韦天鹏 0851-85868749 罗嵩0851-85284774
20.支持养殖企业开展禽肉、羊肉临时储备,按照 4个月一周期,帮助养殖企业将压栏家禽、肉羊屠宰后租用冻库储备,所需储备费用由企业承担50%,省级财政整合资金补贴50%。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 沈德林 17385933106
21.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含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3月份房租全部减免,4月份房租减半收取。
联系人:省财政厅 黎东 0851-86824761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王海波 0851-86892610
22.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含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前期已减免租金的基础上,2020年5-7月的房租减半收取。
联系人:省财政厅 黎东 0851-86824761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王海波 0851-86892610
23.支持企业专项资金申报“容缺后补”。允许企业先行申报,同时书面盖章说明情况并承诺在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完善所缺资料或验收等事项。
联系人: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刘雨 0851-86838861
24.促进企业融资及项目资金支持。对计划在主办、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新三板上市的,对其开展的大数据项目给予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倾斜扶持。
联系人: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刘雨 0851-86838861
25.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企业通过西部陆海新通道进出口产品享受物流支持标准上浮5%。疫情期间,防疫物资及原材料进出口享受物流支持标准上浮10%。对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跨境电商经营者包裹邮政寄递费,实行每个包裹优惠10元。
联系人:省商务厅陈亮、杨飞亮 0851-88555445 0851-88555465
26.给予外出务工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外省内新就业的,给予每人5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输出到户籍所在省外新就业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蒋骊 0851-86815471
27.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企业通过西部陆海新通道进出口产品享受物流支持标准上浮5%。疫情期间,防疫物资及原材料进出口享受物流支持标准上浮10%。对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跨境电商经营者包裹邮政寄递费,实行每个包裹优惠10元。
联系人:省商务厅陈亮、杨飞亮 0851-88555445 0851-88555465
28.给予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符合条件人员,在培训期间按照每人每天40元给予生活补助。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吴庆华 0851-85837312
29.帮助企业降低担保费率。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在疫情防控期内新产生的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省级财政给予1%担保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一年,担保费率补贴资金从省级金融业态发展奖补资金中安排。
联系人:省财政厅 潘琳 0851-86821409
30.帮助企业贷款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2020年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联系人:省财政厅 程妮佳 0851-86892855
31.给予交通费补贴。2020年2月底前,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组织专车、专列运送农民工外出务工且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一定数额的交通费补贴。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蒋骊 0851-86815471
32.提高现行补贴标准。对农民工、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企业职工等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将现行补贴标准提高30%,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将现行补贴标准提高50%。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吴庆华 0851-85837312
33.减轻企业房租负担。对承租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至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帮助企业贷款贴息。
联系人:省国资委 殷捷 0851-86833721
34.自2020年2月起至省科技厅公告停止执行前,从加强研发活动、加强应急公关、加快财政支持、便捷政务服务、强化金融支持、优化孵化服务、深化精准帮扶等八个方面支持企业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作用,渡过难关。
联系人:省科技厅 陈婷婷 0851-85812492 雷彬 0851-85840232
35.加强一线人员专用护具研发,组织防护用具和装备研制等方面的应急科技公关。
联系人:省科技厅 陈婷婷 0581-85812492
金融优惠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对上报未纳入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名单且对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我省地方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对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2020年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联系人:省财政厅 程妮佳 0851-86892855
2.全力支持疫情防控企业扩大产能。紧紧围绕疫情防控需求,全力做好治疗药物、疫苗研发等卫生医疗重点领域,以及重要物资生产、运输物流等相关企业的融资支持。用足用好中央政策,专设机制、充分授权、主动对接,降低融资成本,提供优惠利率和优质金融服务,支持企业恢复产能和扩大生产。鼓励保险机构结合自身情况,为身处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人员提供意外、健康、养老、医疗等优惠保险服务。
联系人:贵州银保监局 耿嘉良 0851-87993108
3.全面服务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各银行机构要提早谋划、及时掌握企业信息,优化信贷流程,合理延长贷款期限,有效减费降息,支持受影响企业有序高效恢复生产经营。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渡过暂时难关。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在支付结算、融资规划、产销支持等更多领域,发挥机构自身优势,提供特色产品、专业咨询、财务管理、信息科技支持等增值服务。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精准支持对宏观经济和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工程。加大制造业贷款投放力度,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
联系人:贵州银保监局 耿嘉良 0851-87993108
4.积极帮扶遇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做好辖内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对接和需求调查,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客户,积极通过调整还款付息安排、适度降低贷款利率、完善展期续贷衔接等措施进行纾困帮扶。加大对普惠金融领域的内部资源倾斜,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加大企业财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拓展力度,为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更多保障。
联系人:贵州银保监局 王娴 0851-87117368
5.加大春耕春种金融支持。针对农村地区疫情防控特点,积极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有效满足农村地区基础金融服务需求。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全力保障农副产品生产和春耕备耕农资供应信贷资金需求。鼓励地方银行机构建立农产品应急生产资金需求快速响应机制,支持疫情期间农产品保供稳价。支持保险机构稳步拓展农业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稳定农业种养殖户和农民生产经营预期。
联系人:贵州银保监局 雍岚 0851-87117335
6.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韩倩 0851-86904132
7.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以及防疫物资生产、流通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够的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韩倩 0851-86904132
8.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韩倩 0851-86904132
9.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孙韬 0851-86904208
10.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出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有关情况。
联系人: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 吴凡 0851-85650757
11.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缓收或减免利息,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2020年信贷余额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
联系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田恩泽 0851-82238603;贵州银保监局 王娴 0851-87117368;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张小龙 0851-85650687
12.用好用足“专项再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对9家全国性银行向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对其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
联系人: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张小龙 0851-85650687 省财政厅 程妮佳 0851-85892855
13.对2020年6月底前到期的小微企业贷款,受疫情影响需要延期还款、续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给予一年以内的续贷安排,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等,满足小微企业合理资金需求。
联系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田恩泽 0851-82238603;贵州银保监局 王娴 0851-87117368;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张小龙 0851-85650687
14.对国家反馈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内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贷款利率低于1.6%。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申鹏 0851-85282049;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张小龙 0851-85650687
15.对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在疫情防控期内新产生的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省级财政给予1%担保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联系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田恩泽 0851-82238603,省财政厅 潘琳 0851-86821409
16.对确无还款能力的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并按照“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政策规定,由省财政给予30%代偿资金。
联系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田恩泽 0851-82238603,省财政厅 潘琳 0851-86821409
17.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通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比上年低0.5个百分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减免一定期限的利息,地方法人银行要明确自身定位,采取更大力度降费减利。
联系人: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刘爽 0851-85650642
18.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联系人: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王飞0851-85650604
19.对国家级、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中的拟上市企业,给予“一企一策,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联系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田恩泽 0851-82238603
20.对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业市场主体,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市场主体,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申鹏 0851-85282049
21.对关系国计民生重点领域和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可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申鹏 0851-85282049;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田恩泽 0851-82238603
22.对疫情影响个人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加大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
联系人:省财政厅 程妮佳 0851-86892855
23.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包括农业担保机构)对2020年1月25日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在疫情防控期内新产生的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省级财政给予1%担保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一年,担保费率补贴资金从省级金融业态发展奖补资金中安排。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并按照“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政策规定,由各市(州)财政部门汇总后,向省财政厅申报30%代偿补偿资金,代偿补偿资金从省级金融业态发展奖补资金中安排。
联系人:省财政厅 潘琳 0851-86821409
24.对受疫情影响农业产业的保险加大支持力度。对疫情影响的农业产业,各级财政部门积极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农业产业的承保工作,争取尽快承保,确保受疫情影响农业产业及时得到保险支持。对疫情影响严重的农业产业,保险机构要降低保险费率,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向保险经办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协助相关部门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理赔工作,确保理赔资金及时到位。
联系人:省财政厅 潘琳 0851-86821409
25.做好疫情防控企业金融服务。对发展前景好但暂有困难的重点大数据项目贷款,积极帮助协调股权或债权融资,并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联系人: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刘雨 0851-86838861
26.使用省绿色产业发展基金支持一批重点康养文化旅游项目建设。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积极与中国建设银行贵州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等金融机构合作,研究制定更多金融优惠政策,帮助文旅困难企业恢复生产。
联系人:省文化和旅游厅 董金昱 0851-85570051
27.做好“政银保企”对接服务。每月召开一次银行、保险机构和企业对接会,推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应保尽保、应赔尽赔、能赔快赔。抓好咨询服务、项目推荐,帮助企业用好用足省工业及省属国有企业绿色发展基金、贵州绿色产业发展扶贫投资基金、“贵园信贷通”等金融支持政策,缓解资金压力。拓宽外汇管理服务渠道,多种方式对我省重点涉外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一对一”服务。
联系人:省商务厅 杨飞亮0851-88555465
28.积极化解企业融资瓶颈。依托省设立的贷款代偿和补偿资金池,对重点外贸企业的银行融资,由政策性担保机构实行无资产抵押担保服务。
联系人:省商务厅 杨飞亮 麻李林 0851-88555465、0851-88555384
29.支持企业享受关税保证保险。对企业通过省外贸企业关税保证保险平台投保关税保证保险所产生的保费支出,给予全额支持。
联系人:省商务厅 杨飞亮0851-88555465
30.高效畅通金融服务,充分发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远程开户、交易、咨询等优势,不断提高证券期货市场服务能力。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韩倩 0851-86904132
31.鼓励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相关医疗设备、药品生产类企业。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韩倩 0851-86904132
32.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特定用途债券等,筹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韩倩 0851-86904132
33.对申报的拟上市企业开展非现场辅导验收工作。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孙韬 0851-86904208
34.积极支持疫情防控相关企业,运用证监会融资审批报备的“绿色通道”首发、再融资、债券发行和并购重组。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孙韬 0851-86904208
35.支持受疫情影响比较大的企业向证监会申请延长股票、债券融资等相关许可的有效期,适当放宽并购重组业务时限。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上市公司向交易所提出披露定期报告延期安排。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孙韬 0851-86904208
36.稳妥化解因疫情产生的风险。支持公司债发行人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纾解短期的流动性困难。
联系人:贵州证监局 孙韬 0851-86904208
37.对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对于2020年年底前到期的其他中小微企业贷款和大型国际产业链企业(外贸企业)等有特殊困难企业的贷款,可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延期还本付息。
联系人: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颜寅 0851-85650641
38.自2020年6月1日起,人民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按季度购买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的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最新央行评级1级至5级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民营银行。购买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40%,贷款期限不少于6个月。
联系人: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颜寅 0851-85650641
39.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贷、无还本续贷。商业银行要优化风险评估机制,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新发放信用贷款占比显著提高。督促商业银行提高首次从银行体系获得贷款的户数。允许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正常类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力争2020年小微企业续贷比例高于上年。
联系人: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张小龙 0851-85650687
社会保障
1.对在疫情期间承诺不裁员、少裁员的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由原来的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到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李霞、罗祥鲲 0851- 858537267
2.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李霞、罗祥鲲 0851- 858537267
3.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满足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张奥霆 0851- 85837321;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陈娟 0851-88655343
4.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确实无力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小企业,符合缓缴条件的,最长可允许企业缓缴1年;未及时缴存的,其职工补缴之后视为正常缴存。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卢韡 0851-85360032
5.将失业保险金计算标准统一上调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李霞、罗祥鲲 0851- 858537267
6.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9%降至16%。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张奥霆 0851- 85837321
7.从2020年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2020年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张奥霆 0851- 85837321;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陈娟 0851-88655343
8.2020年6月底前,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一线的医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及因疫情需要隔离或者暂时受疫情影响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职工,不做逾期处理。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卢韡 0851-85360032
9.2020年6月30日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与职工充分协商并提出缓缴和补缴方案后,可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方案应明确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的处理方式,补缴方案应明确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企业缓缴期间,职工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卢韡 0851-85360032
10.自2020年2月起至2020年6月,在各市、州和贵安新区参保的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其他各类用人单位,以及电力、铁路系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本段单位缴费部分执行减半征收,大额医疗救助等不列入减征范围。
联系人:省医疗保障局 易磊 0851-85941683
11.在各隶属海关通关现场设立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为疫情防控物资和企业复工复产物资提供快速通关便利。对外公布贵阳海关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联系人、联系方式、操作指南。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对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做到即到即提,实现通关“零延时”。
综合运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汇总申报、担保放行等作业模式支持企业快速通关。进口疫情防控物资特殊情况下可先登记放行,再补办相关手续,属于疫情捐赠物资的,补办减免税手续。
对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可凭相关主管部门证明予以放行;暂停境外捐赠医疗器械备案登记,对于未在我国注册/备案的捐赠医疗器械,凭省级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的证明快速放行。
联系人:贵阳海关 综合业务一处 潘兴鹏 0851-85786308
12.缓交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张奥霆 0851-85837321;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陈娟0851-88655343
13.支持企业稳定现有岗位。对在疫情期间承诺不裁员、少裁员的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标准由原来的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到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李霞 罗祥鲲 0851-85837267
14.从2020年2月起至2020年6月止,对参加社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张奥霆 0851-85837321;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陈娟 0851-88655343
15.从2020年2月起至2020年4月止,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张奥霆 0851-85837321;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陈娟 0851-88655343
16.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经市(州)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1个月内,由参保单位及时办理补缴。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张奥霆 0851-85837321;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陈娟 0851-88655343
17.从2019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及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专用指标。从2019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张奥霆 0851-85837321
就业创业
1.自2020年5月起,明确科研助理是指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的人员,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相关工作。
联系人:省科技厅 张思磊 0851-85863578
2.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上年度裁员不超过1人的或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视同符合少裁员条件,可按规定申请2020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李霞、罗祥鲲 0851- 858537267;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陈娟 0851-88655343
3.将2020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少裁员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为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李霞、罗祥鲲 0851- 858537267;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陈娟 0851-88655343
4.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时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田芳芳 0851-86814517、赵小光 0851-86825741
5.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的,按规定给予每人500元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蒋骊 0851- 86815471、梁茂鹢 0851-86815971
6.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等市场主体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提供1年跟踪服务的,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蒋骊 0851- 86815471、梁茂鹢 0851-86815971
7.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按照原则上不超过每人每月500元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政策实施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吴庆华 0851-85837312、李小沙 0851-85837387
8.对不裁员、少裁员的重点企业在岗职工开展线上培训,按照每人每项目不高于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吴庆华 0851-85837312、李小沙 0851-85837387
9.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等群体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创业场所符合规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月的场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罗亚梅、张晶晶 0851-86825412
10.全省扶持5000名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的,按规定享受注册登记改革制度政策、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创业补贴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创业培训政策等专项政策扶持。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董永超 0851-85837273、简迪 0851- 85837274
11.加大财政投入,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1000万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董永超 0851-85837273、简迪 0851- 85837274
12.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群体,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联系人: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张小龙 0851-85650687
13.推行“不见面”就业服务。群众可通过“贵州就业帮”手机APP及全省各地公共就业服务线上平台办理各类业务。同时,针对急件要件推出“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预约办、承诺办”等办理方式。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罗亚梅 86825412
14.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参与农村产业革命,到12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领办、创办农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队伍,重点围绕农村经纪人、农产品流通、农业种养殖、科研及深加工等领域创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10000元创业补贴。
联系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董永超 0851-85837273、简迪 0851- 85837274
用能减免
1.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基本电费的,实际最大需量不受合同确定值限制。实际最大需量未超过合同确定值5%的,仍按合同确定值收取,超过合同确定值5%的部分据实收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胡磊 0851-85296575
2.支持贵阳市及有条件的市州所在地城市对超市、商圈等延长营业时间提供电费补贴。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胡磊 0851-85296575
3.2020年2月至3月期间对停产、停业的中小企业暂不进行功率因数考核。对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用电实行“欠费不停供”,疫情防控结束后2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胡磊 0851-85296575
4.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企业可根据用电需求变化情况,按月申请变更基本电费计收方式(按变压器容量、合同最大需量、实际最大需量),不受“计费方式按季度变更”等条件限制,电网企业在下月计算上月电费时即按新方式计费。申请减容(暂停)的企业不受“应提前向电网企业申请”、“暂停时间每次不得少于十五日”等条件限制,自申请之日起减容(暂停)部分免收基本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将减免起始时间追溯至2020年2月1日。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胡磊 0851-85296575
5.自2020年2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对大工业用户执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胡磊 0851-85296575
6.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阶段性降低我省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的电力用户用电成本。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胡磊 0851-85296575
7.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贵州分公司管道天然气淡季门站价格安排,合同量内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气量价格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下调1%,合同量内执行市场调节价的气量在基准门站价格基础上涨幅由迎峰度冬期间的45%下调为24%。属于直供的化肥用气价格在基准门站基础上价格下调5%。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宋妮 0851-85297162
8.对中小企业在疫情期间的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疫情结束后2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免收滞纳金。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宋妮 0851-85297162
9.全省非居民用气价格涉及气源环节的降价措施统一自2020年2月22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结束,涉及配气环节的降价措施追溯至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宋妮 0851-85297162
10.贵阳市城区及与其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非居民用气价格由3.07元/立方米下调为2.74元/立方米。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宋妮 0851-85297162
土地
1.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和治疗急需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用地,可先行使用。疫情解除后,需要永久性用地的,半年内补办有关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当地政府和土地使用单位要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
联系人:省自然资源厅 黎将 0851-86858842
2.设施农业用地可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支持生猪规模化养殖,取消15亩上限规定,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养殖设施用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先行使用,待疫情解除后补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手续。
联系人:省自然资源厅 闫静 0851-86832058
3.租赁国有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可申请减免疫情防控期内的土地租金。
联系人:省自然资源厅 李文学 0851-86810159
4.对近期受让的土地,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或到期未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企业报经土地出让方同意后,可按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比例和规划设计要求,分期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联系人:省自然资源厅 李文学 0851-86810159
5.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缴纳出让金的,经申请可以延期至疫情消除后签约、缴纳,不收取滞纳金,不记入企业诚信档案。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不计入违约期并不收取违约金。
联系人:省自然资源厅 李文学 0851-86810159
政务服务
费用政策
1.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联系人: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 吴凡 0851-85650757
2.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联系人: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 张藜凡 0851-85650759
3.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联系人: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 吴凡 0851-85650757
4.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取消企业分类为A类以及成立满2年的条件。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汇收支的,可不打印电子交易单证。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可不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银行办理上述业务,应确保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5年备查。
联系人: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 张宗刚 0851-85650760
5.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支持更多的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联系人: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 张宗刚 0851-85650760
6.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实质合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但需按现行规定留存审核材料备查。
联系人: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 张宗刚 0851-85650760
7.外汇局通过技术手段支持企业优化外汇业务流程。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可通过联机接口服务连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联机查询名录状态,办理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等;可通过银行电子单据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或数字外管平台(ASONE)企业版网上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联系人: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 张藜凡 0851-85650759
8.对承租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至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联系人:省国资委 左云红 0851-86834861
9.对承租大中型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的餐饮企业,减免征收1至3个月的房租,其后3个月租金减半,疫情防控期间物业费减半。
联系人:省国资委 左云红 0851-86834861
10.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含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出租的经营性房产,承租方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2020年2月、3月份房租全部减免,4月份房租减半收取。
联系人:省财政厅 黎东 0851-86824761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王海波0851-86892610
1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对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租,在前期已减免的基础上,继续执行减免政策。
联系人:省财政厅 黎东 0851-86824761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王海波 0851-86892610 省国资委 左云红 0851-86834861
12.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无偿提供基础图件资料、坐标系转换、应急测绘等专业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免费为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提供地质资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咨询等服务,为工程建设提供及时有效的地质测绘服务保障和技术支撑。
联系人:省自然资源厅 刘江 0851-86837367
13.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1月23日后)到期应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不能采用线上缴纳的,可以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纳,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影响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省自然资源厅 唐兴文 0851-86857482
14.测绘项目备案、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备案、测绘成果汇交等工作,在疫情过后三个月内再行办理。与复工复产相关的影像提供、北斗位置服务、坐标转换、地图审核等费用,均给予减免。
联系人:省自然资源厅 皇甫江云 0851-86827321
15.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一定比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前期工程费、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等其他费用,有条件的地区可允许企业使用保函或企业担保方式代替预售资金监管,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王屹 0851-85360227
16.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可按照地方政府意见,根据企业申请,能缓则缓、能减则减、能免则免。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王屹 0851-85360227
17.鼓励全省卫星定位平台服务商,免收道路运输企业3个月卫星定位服务运维费用。
联系人:省交通运输厅 刘晓舜 0851-85992853
18.对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申请可缓交水资源费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在疫情防控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缴纳。
联系人:省水利厅 杨绪强 0851-85933402
19.实行防疫期间特殊优惠收费政策,所有防疫捐赠款项,免收转账汇款手续费;涉及防疫的结售汇业务,给予汇率优惠;相关部委、地方政府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名单内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和进口关税保险,给予优先办理,并提供手续费减免。
联系人:省商务厅 杨飞亮 0851-88555465 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 赵虹 0851-85552283
20.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6月30日,外贸进出口相关物流企业支付国际运费,免收汇款手续费;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企业网银等渠道叙做的跨境贸易项下汇款,给予减免50%手续费的优惠;对中小企业出口业务的单据处理给予最高减免50%手续费的优惠。
联系人:省商务厅 杨飞亮 0851-88555465 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 赵虹 0851-85552283
21.疫情防控期间,省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50%。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计量院 符芷瑄 0851-88585042;质检院 林正初 0851-84871423;特检院 栾玮 0851-84863013
22.疫情防控期间,对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免收费用。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标准化院 朱云乐 0851-86511474
23.疫情防控期间,省计量院对测温仪、护目镜等疫情防控应急开展的非常规检校免收费用。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符芷瑄 0851-88585042
24.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对办理商品条码注册和续展的企业,降低一次性加入费和系统维护费。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标准化院 刘桔 0851-86515606
25.对于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对企业缴纳税款届满日在2月3日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所涉税款滞纳金不予计征。对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起征日顺延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复工日期。
联系人:贵阳海关 综合业务二处 陈林 0851-85786168
26.充分推广运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等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为企业办理行政审批、企业注册登记备案、进出口货物申报、加工贸易等海关业务,减少企业跑腿和人员聚集,防控疫情传播。
联系人:贵阳海关 综合业务一处 潘兴鹏 0851-85786308
审批政策
27.支持企业充分利用中国(贵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上办理进出口业务。为企业快捷开展备案业务,深入推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两证合一”。对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实行先入区后报关、合并归类申报、“四自一简”等监管模式。
联系人:省商务厅 杨飞亮 0851-88555465 李君 0851-8855539 贵阳海关 综合业务二处 陈林 0851-85786168
28.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和食品经营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特种设备许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事项,均可网上申请办理;申请人不便在网上办理的,可通过EMS邮政寄递材料申请办理,也可预约现场进行办理。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陈葡 0851-86987220;丁辉 0851-86987183
29.凡涉及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对具备生产条件但因办理耗时长、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场办结。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张荃荟 0851-85850072、吴春宣 0851-86505070
30.在保障食品安全前提下,对申请许可的新办企业、申请许可变更的企业,需现场核查的,对生产粮食加工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蛋制品、豆制品和销售预包装食品等低风险食品的,试点开展告知承诺,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先证后查”。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郑东 0851-86810367
3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可采取告知承诺、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延期评审等方式进行,机构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可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告知承诺办理方式办理,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由资质认定窗口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丁辉 0851-86987183
32.对复工复产企业符合“3C免办”的疫情防控物资,实行申请即办,允许容缺审批,事后补充欠缺的材料。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吴春宣 0851-86505070
33.对疫情防控急需医疗器械产品生产企业更换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加强原材料供应商的资质审查和评价,在原材料供应商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允许企业在充分对比评价等效的基础上,自行投入生产,并做好相应记录。
联系人:省药品监管局 王庆峰 0851-86814274
34.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依请求予以优先受理。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杨蔚 0851-85850061
35.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0日内办理。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覃敏 0851-85850058
36.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生产企业,待疫情解除后再行提交延期申请。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张荃荟 0851-85850072
37.对在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之后30日内办理。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郑东 0851-86810367;刘林 0851-86850031;代志豪 0851-85850131
38.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按时完成换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可办理许可证延期。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单位,可以申请网上办理许可证延期,延长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王明英 0851-85850097
39.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复查换证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于经现场评审尚在整改期的机构,整改可顺延至疫情解除后办理。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丁辉 0851-86987183
40.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及时办理医疗器械注册(延续注册)、注册事项变更的、未能按时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到期延续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后,可延长办理时限至疫情结束后提交正式申请。
联系人:省药品监管局 王庆峰 0851-86814274
41.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按时申请药品再注册的,申请再注册时限从疫情结束后继续计算。
联系人:省药品监管局 王国徽 0851-86824330
42.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无法按期申请办理计量标准考核、机构授权复查换证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陈佳琳 0851-85828871
43.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贵州省专利资助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导致其不能正常办理申请专利资助事务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因权利行使障碍导致其申请专利资助资格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请求恢复权利。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杨蔚 0851-85850061
44.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疫情防控期间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暂不列入,同时指导企业纠正相关错误信息,企业积极配合并履行相关公示义务的不再列入;对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通过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移出申请,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先行移出,相关申请材料待疫情解除后补报。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孙贵 0851-85850105
45.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服务业市场主体,由市场主体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
联系人:省发展改革委 申鹏 0851-85282049
46.省级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省市县三级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在2020年1月24日到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前到期的,有效期限自动延续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矿业权人应在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内提交延续申请材料,及时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符合保障电煤供应申请条件的煤矿,可办理短期延续登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至2020年12月31日。
联系人:省自然资源厅 唐兴文 0851-86857482
47.疫情防控期间,规划修改和布局调整、建设用地报批、矿业权审批登记涉及的技术服务事项,除涉密外的,原则上采取网上联审、函审、影像比对等方式办理,暂时取消用地预审踏勘论证、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实地踏勘论证的户外要求;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资料,只需提交压覆查询结果、建设单位压覆补偿说明、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补偿协调承诺。
联系人:省自然资源厅 周顺平0851-86821052
48.涉及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用矿和规划许可,提前介入、即收即办、快捷办理;对急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可容缺受理、先办后补;需提交纸质原件的,可先提供电子材料进行办理,疫情解除后再补交纸质原件。
联系人:省自然资源厅 王建华 0851-86987095
49.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办理测绘资质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可网上交件、网上审批;测绘成果审批、地图审核、测量标志点迁建等审批事项,可线上办理或预约办理。对于暂时不能取得的支撑性文件,在说明情况后可容缺先行办理。
联系人:省自然资源厅 皇甫江云 0851-86827321
50.疫情防控急需的临时性医疗卫生、医用物资生产、医疗废物处置建设项目,实行豁免环评手续,疫情结束后继续使用、生产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出具承诺书后,可先开工建设后,再补办环评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 陈艳 0851-85570119
51.脱贫攻坚、生活必需品生产等涉及民生项目,实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出具承诺书后,受理公示与评估技术同步(技术评估均采取专家函审方式进行)、审批前公示与政策符合性要件审查同步,公示结束即完成审批,固定污染源项目同步申领排污许可证。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 陈艳 0851-85570119
52.对纳入省重大项目办重点工程项目、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项目、十二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项目、省级文化旅游重点项目等重大建设项目,通过线上申报和审查,需要技术评审的采取专家函审或视频会审等方式进行,做到快捷办理,“不见面”完成项目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对确需提交材料原件的,先提供电子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材料原件。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 陈艳 0851-85570119
5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新建主体设施和其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建成后,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核达到运营条件后,可开展应急处置,疫情结束后,再予以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技术审查存在问题需整改,均采取视频方式对问题整改。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 尹健 0851-85825857
54.到期顺延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但尚未开展现场核查的,到期后自动延续经营许可,延续时间不计入新的经营许可时间。疫情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延续审批。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 尹健 0851-85825857
55.疫情防控中,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医疗机构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 王兴波 13984357585
56.应于2020年1月31日前提交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2019年度评估报告,医疗机构可宽限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 王兴波 13984357585
57.放射源和放射性药品转让审批及相关备案业务均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再完善相关台账。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 王兴波 13984357585
58.办理建筑施工许可和资质审批等相关手续时,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田东 0851-85360292
59.加快重大、重点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等环节审批速度,建立绿色通道,对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坚持特事特办,实行“容缺办理”和“承诺制办理”。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田东 0851-85360292
60.对疫情防控期间,新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各类保证金执行“承诺制”,待疫情防控结束后补交。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田东 0851-85360292
6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有效期截至日为2020 年1 月1 日至8 月30 日期间的,有效期由系统统一按照《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继续教育、延期等事项办理的通知》(黔建建字〔2020〕18 号)文件要求顺延至2020 年8 月30 日。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田东 0851-85360292
62.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的,各地可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采取“容缺审批”方式进行审批。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王屹 0851-85360227
6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批应严格以工程建设总投资达25%以上作为核发条件,不得擅自提高标准,也不得简单以工程形象进度取代投资比例要求。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王屹 0851-85360227
64.疫情期间对运输企业,从业人员无法及时申请办理的经营许可、换发道路运输证照、车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审验换证、驾驶证审验换证、机动车检验、道路运输车辆年审等业务的,可以延期到疫情结束以后办理。
联系人:省交通运输厅 刘晓舜 0851-85992853
65.疫情期间开工的生产建设项目,提出申请后,在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前提下先行开工建设,待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联系人:省水利厅 易禹禹 18885223367
66.水利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资格证书、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有效期满且需延期的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
联系人:省水利厅 易禹禹 18885223367
67.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环评和排放管理服务工作。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 罗鸿翔 15985199717
68.全面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全力支持复工复产;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处置指导工作。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 罗鸿翔 15985199717
69.进一步畅通政企对接渠道优化投资咨询服务。
联系人:省投资促进局 付应刚 0851-86892879
70.实施进出口许可证全流程网上办理。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申报,减少上传办理材料的数量。许可证办理时限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提供纸面证书邮寄代办便利。对进出口许可证证书过期的电子钥匙,实行网上在线更新。
联系人:省商务厅 方闻之0851-88555449
71.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2020年6月底前计划开工的核准类省重点外贸外资重大项目,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凡可通过线上办理的审批、备案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现场办理,可根据企业意愿提供远程审批服务;对确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以容缺受理、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原件。
联系人:省商务厅 张米良、杨飞亮 0851-88592920、0851-88555465
其它政策
72.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可为客户代垫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代垫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涉及非关联企业代垫或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的,应按规定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联系人: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 张宗刚 0851-85650760
7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根据客户委托,代办出口收汇手续。经办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出口收汇,外汇或结汇资金直接进入委托客户的账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和经办银行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办银行需满足本《通知》第一条的要求。(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并已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技术条件。(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联系人: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 张藜凡 0851-85650759
74.针对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债务偿还、资金周转、扩大融资等困难,提供有针对性的公证服务。
联系人:省司法厅 阳柱林 0851-85559280
75.银行及信贷机构决定延长企业还款期限的,及时提供合同延期、协议变更等公证服务。
联系人:省司法厅 阳柱林 0851-85559280
76.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减免公证费用。
联系人:省司法厅 阳柱林 0851-85559280
77.仲裁案件确需线下开庭审理、延期审理不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可依法依规延期审理。仲裁裁决结果可能有利于复工复产的,要快审快结。慎用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保全等措施。
联系人:省司法厅 赵颖0851-84750379
78.因疫情无法提供困难证明的申请人可采取书面承诺方式申请法律援助。对于诉讼时效即将届满、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等紧急或者特殊案件,可为受援人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联系人:省司法厅 刘松 0851-85558256
79.对疫情期间已经发生的当事人主张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事实,公证机构要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公证证明或证据保全,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在合同履行、责任免除等方面提供法律咨询和公证服务,强化矛盾预防,切实减少法律纠纷。
联系人:省司法厅 阳柱林 0851-85559280
80.自2020年起,帮助解决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中的有关问题,推行高新技术企业全流程网上办理,简化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20年3月3日(含当日)之后的专利,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纸质专利证书。
联系人:省科技厅 雷彬 0851-85840232
81.自2020年4月起至科技部公告停止执行前,科技部引智司与火炬中心共同开通了“企业技术需求与科技人才信息交互服务平台”,开展疫情防控专题企业技术需求与科技人才信息交互服务相关工作,开展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关键技术难题征集,并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开展与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专业方向关联匹配和对应推送,为企业提供解决方案。
联系人:省科技厅 雷彬 0851-85840232
82.自2020年起至科技部公告停止执行前,全面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便利化,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主动公开认定批次,实行网上受理、邮件受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业务办理“不见面”,相关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延迟提交。
联系人:省科技厅 雷彬 0851-85840232
83.自2020年4月起,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和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引导组织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为企业抗击疫情、复工复产、持续发展提供科技和智力支撑,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搭建企业技术需求与科技人才精准对接的平台,引导科研院所和高校组织科技人员服务企业,为科技人员服务企业创造良好环境。
联系人:省科技厅 张思磊 0851-85863578
84.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15日,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将本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受理时限延长至45天(往年一般为20天)。
联系人:省科技厅 雷彬 0851-85840232
85.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疫情防控期间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孙贵 0851-85850105
86.鉴于疫情防控期间管制措施持续时间尚未明确,后续影响无法准确预测,将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疫情明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法》中所列明的不可抗力。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田东 0851-85360292
87.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疫情直接导致施工企业停工停产引起工期延误的,根据《合同法》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通用条款第17.3.2条,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造成的损失、费用增加,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 条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分别承担,并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合同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情势变更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风险承担及调整办法。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田东 0851-85360292
88.在疫情防控期间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一段时间内,如遇建筑材料需求增加,引起设备、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市场因素,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黔建建字〔2019〕150号)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田东 0851-85360292
89.疫情防控期间,新签合同应将防疫成本计入工程价款。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田东 0851-85360292
90.疫情防控期间,施工单位按照经确认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方案,在对应承建项目所产生的防疫成本,由甲乙双方按实签证,计入工程价款,全额予以追加。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田东 0851-85360292
91.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田东 0851-85360292
92.招标人在开标前不得强制要求提交纸质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并在网上公示。
联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田东 0851-85360292
93.对运输防疫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的相关物流企业车辆在企业提供政府部门相关证明的情况下,可暂不执行见费出单有关要求。
联系人:省交通运输厅 刘晓舜 0851-85992853
9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条款,时间自疫情结束后开始计算。
联系人:省交通运输厅 刘晓舜 0851-85992853
95.支持企业发展新业态、新模式。进一步强化“云使用券”惠企便企作用,推动企业应用云服务创新生产经营管理方式。
联系人: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韩朱旸 0851-86826380
96.加大数据共享开放力度。推动疫情相关数据通过贵州省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发布,帮助大数据企业及时获取疫情相关数据。
联系人: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张力 0851-86833267
97.推动全链条网上政务服务。打造复工复产“绿色通道”,推进更多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理,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的“不见面”审批服务。
联系人: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王磊 0851-86828592
98.全力保障企业人才需求。组织各市州指导企业根据疫情防控的用工缺口开展人才(项目)需求采集,利用人博会、人才云等平台发布企业用工需求情况,联合人才培训基地、“猎头”机构为各地大数据企业复工复产用工提供支持。
联系人: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陈欣欣 0851-86821712
99.优先支持服务疫情防控的大数据企业。鼓励支持大数据企业响应市场需求,推出更多使用疫情防控需要的新产品、新服务。
联系人: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吴云 0851-86825890
100.2020年3月-6月,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异议登记、变更登记费用。
联系人: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王飞 0851-85650604
101.2020年3月-6月,免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
联系人: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王飞 0851-85650604
102.简化企业注册登记或备案手续、加快验放进口生产设备和原材料、促进农产品、食品扩大进口、支持企业扩大出口、简化进口特殊医疗物品检疫审批、简化加工贸易延期办理手续、简化核销手续,减少下厂稽查、从简从快办理行政处罚、加强国外限制性贸易措施应对、发挥“互联网+海关”作用。
联系人:贵阳海关 综合业务一处 潘兴鹏 0851-85786308
103.结合开展“法律三进”活动,加强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和复工复产政策解读,通过视频讲座、在线课堂等形式对企业负责人和职工进行培训,帮助企业科学认识疫情,增强发展信心,依法履行疫情防控法律义务,自觉落实党委政府疫情防控部署要求。
联系人:省司法厅 唐瑜 0851-85559162
104.协助企业及时办理复工复产相关手续,加强生产经营场所安全防护,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生产经营。加强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许可、市场定价、产品质量、政府采购等环节的法律服务和合规管理,做好药品疫苗、检测试剂、医疗设备生产研发相关知识产权申请、许可、转让和打击侵权假冒等工作。
联系人:省司法厅 吴刚 0851-85559015
105.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发挥商会调解和律师调解优势,大力推行网上调解,引导企业之间互谅互让,尽可能通过对话协商方式处理合同违约、债务追偿、物业租赁等纠纷,协助办理合同变更、中止、解除等法律事务。
联系人:省司法厅 吴刚 0851-85559015
106.针对疫情引发的国际贸易、跨境投资等领域涉外纠纷,积极为企业提供申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证据保全、检验检疫、通关验收、出口退税等法律服务。
联系人:省司法厅 吴刚 0851-85559015
107.协助企业依法申请破产清算或者和解重整,妥善处理债权债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帮助企业与职工协商沟通,采取居家办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调整薪酬、带薪年假、延期支付工资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联系人:省司法厅 吴刚 0851-85559015
108.协助企业规范用工管理,为员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妥善处理劳动用工、工资社保、工伤赔偿等纠纷,促进企业与员工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联系人:省司法厅 吴刚 0851-85559015
109.协助企业依法依规申请政策支持,推动中央和地方关于资金补贴、税费减免、社保减免、失业保险金返还、房租减免等援企稳岗政策落地落实。
联系人:省司法厅 吴刚 0851-85559015
110.加强涉民营企业立法协商工作,鼓励企业界、律师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挥参政议政、社会监督作用,围绕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建言献策,推动完善有利于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制度政策。
联系人:省司法厅 吴刚 0851-85559015
111.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中体育惠民工作,进一步激发群众参加体育锻炼,助力推动体育消费市场,促进受疫情影响的线下体育服务业及相关产业链的畅通循环,进而促进全省消费恢复增长、扩容提质,为稳增长提供有力支撑。
联系人:省体育局 宋海 0851-86825087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综合整理 :李娟 刘添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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